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环发〔2019〕12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5日
盘锦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和《辽宁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9〕16号),加快解决我市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突出重点区域,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助推盘锦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源头减量。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以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问题导向、系统施治。坚持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防治。统筹推进空间优化、资源节约、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注重实效。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坚持市负总责,县、区政府落实。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到2020年,全市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基本实现全覆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实现全覆盖,118个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投入运行;“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控制全市农业灌溉用水量,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四提升”,即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参与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部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工作重点:贯彻落实《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8〕39号),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摸底排查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规范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监测全覆盖。
工作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现对饮用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工作重点: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开展清理整治。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依法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外围区域的污染管控。对水质超标的水源,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源污染整治。对水质确实难以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配合)
4.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工作目标:到2020年,有效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和氟超标等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
工作重点:通过联网并网、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多种方式,新建和改造一批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效解决氟超标等重点农村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1.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
工作重点:一是完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盘锦市固废综合处理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二是大力推行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关于利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财明电〔2018〕47号)要求,完善已建城乡大环卫体系建设,确保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是加大对违反农村环卫规定、破坏农村公共环境等行为的监查力度,依法维护农村环境秩序,防止出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市住建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各县区完成生活污水设施运行工作。2019年各县区完生活污水设施运行验收工作。整洁村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治理方案编制和试点示范工作。
工作重点:一是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21/t2943-2018),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典型设计,优化技术方案,降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二是从实际出发,坚持因镇因村施策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处理、村镇集中处理、农户分散处理等污水处理模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实现收集处理。三是推进厕所革命。以符合国家推行农户卫生厕所标准为前提,加快推进农户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制定县、区农户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四是严格落实《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村屯房前屋后有治理保护任务的微小河沟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的微小湖塘纳入河长制湖长制。五是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黑臭水体清单和治理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域内重点区域农村黑臭水体,开展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工作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经费稳定、职责明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良好的长效管护机制。
工作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各县、区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
工作目标:到2020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养殖布局优化调整,畜禽养殖清洁化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工作重点:一是优化调整养殖布局。各县、区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科学测算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对畜禽养殖存栏量接近或超出粪污土地承载力的区域,调整优化养殖布局,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在主要由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区域限制养殖。二是进一步优化屠宰企业结构布局。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三是提高畜禽养殖清洁化生态化水平。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转变。引导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推广高产高效畜禽品种,普及节水清洁养殖工艺,满足“四改两分”,实现粪便污水源头减量化。建设、完善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四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降低养殖业排放。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到2020年,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实现100%入网运行。五是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以淡水渔业主产区为重点,对集中连片老旧淤积池塘实施标准化改造,实现“塘规整、基坚实、渠畅通、路成网、电到塘”。(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2.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工作目标: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2019年底前实现全配套。
工作重点:一是推进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部门协作,整合财力资源,加大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扶持力度。落实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与养殖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施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区推进项目,整县、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二是同步推动散养密集区粪污治理。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管理责任,有效引导养殖户落实“谁养殖,谁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研究和探索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三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干湿分离收集,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设施贮存,粪污肥料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各县、区要总结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推广应用,实现全市养殖区域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
工作目标:到2020年,落实规模以上养殖场环评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力争实现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全部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信息平台。
工作重点:一是严格执行规模以上养殖场环评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鼓励养殖企业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企业原则上不设排污口,确需设立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执证排污、按证排污”。二是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力争实现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三是准确填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科学统计并跟踪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建立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信息平台。四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监督养殖业主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专业户,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治理,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4.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产生态保护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2个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广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75万亩,大水面生态增养殖达到45万亩,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工作重点:一是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完成国家要求的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二是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和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等生态循环农业。三是严控河流、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四是实施渔业资源养护工程。巩固发展碳汇渔业,消除荒漠化水域;稳步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每年放流不低于1亿单位;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构建鱼虾贝藻参胆立体生态系统,推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配合)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减少5%,农药使用量减少10%,农作物化肥和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工作重点:一是继续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深入推进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建设,引导农民利用畜禽粪便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积造施用有机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集成推广土壤改良培肥、治理修复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着力提升耕地内在质量。二是继续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发展。加强病虫害预报,促进预防性农药减量;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非化学农药绿色防控集成技术,实现化学农药低投入甚至零投入;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促进农药结构性减量;推广高效节药植保机械;大力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建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加强秸秆、农膜、农药瓶等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工作重点:一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执行《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辽政办发〔2018〕48号),建立和完善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落实到位。继续深入开展秸秆处理行动,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针对秋冬季秸秆集中焚烧问题,完善专项工作方案,坚持堵疏结合,加强试点示范。二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安排,开展生物可降解地膜对比示范,研究地膜替代技术。三是加强农药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采取依托现有农药销售网络等措施,积极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收集回收利用工作,减少对水体、土壤的污染。到2020年,全市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工作目标:到2020年,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2。
工作重点:一是实施农业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乡村。深入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继续实施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二是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促进生态有效保护和产业融合,打造可持续发展农业的样板,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工作重点: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县、区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根据农用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以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工作重点: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工作方案,开展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各县、区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级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在生态红线内开垦或恢复耕地。在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工作重点:一是强化监督手段。运用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二是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各类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信息共享,最终实现“二污普”、排污许可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和执法检查数据的互联互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三是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监测。结合现有工作,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空气、土壤等定期开展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不同指标定期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污染源等相关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四是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制定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五是为建立辽宁省畜禽养殖业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全面统计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强度,提供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查询,辅助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依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完善法规政策
开展《辽宁省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确定农村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农村饮用水保护、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土壤保护等制度,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提供制度保障。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三)加强村民自治
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和推广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城乡环境同治和农村环境保护自治模式,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培育市场主体
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等市场主体的意见。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形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
县、区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利、交通等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
依据拟制定《辽宁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开展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督导评估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一) |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
|||
1 |
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到2020年,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
2 |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
实现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监测全覆盖。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监测、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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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末梢水”监测、监管。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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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出厂水”监测、监管。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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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
到2020年,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
6 |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
到2020年,有效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和氟超标等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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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监管,解决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问题。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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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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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
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大力推行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
市住建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
9 |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到2020年,指导各县区积极推进已建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入户等建设完善工作。2019年完成各县区生活污水设施运行验收工作。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治理方案编制和试点示范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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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到2020年,整洁村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 |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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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村屯房前屋后有治理保护任务的微小河沟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的微小湖塘纳入河长制湖长制。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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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
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初步建立经费稳定、职责明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良好的长效管护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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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农户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征收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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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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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初步建立经费稳定、职责明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良好的长效管护机制。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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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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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 |
到2020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养殖布局优化调整,畜禽养殖清洁化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17 |
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
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2019年底前实现全配套。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18 |
推进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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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大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扶持力度。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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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推动畜禽粪污治理主体责任落实。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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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 |
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评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22 |
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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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准确填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科学统计并跟踪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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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大畜禽规模养殖监督执法力度。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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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产生态保护 |
到2020年,完成2个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广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75万亩,大水面生态增养殖达到45万亩,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
(四) |
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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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减少5%,农药使用量减少10%,农作物化肥和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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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加强秸秆、农膜、农药瓶等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
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落实到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28 |
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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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积极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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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秸秆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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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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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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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加强农药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市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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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
开展高效节水灌溉。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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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实施农业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乡村,继续实施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2。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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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
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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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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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监督县区政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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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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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开展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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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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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
强化监督手段,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
42 |
推进各类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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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建立农村监测工作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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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