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2号、辽环发【2015】3号)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我市的环境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部署为中心思想(总体部署),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对象为)我市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并完善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保护档案),(出重拳、施重典)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真正做到“行政处罚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停业关闭(取缔关停)一批、信贷限制一批、停电断电一批、司法移送一批”。全面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形成环境违法后果严惩的高压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我市(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以辖区内(化工企业)(包括石油化工)隐患排查、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或小区)环境管理、第三产业现状调查(包括餐饮、洗浴、宾馆、旅店、洗车、车辆美容、车辆修理、4s店、加油(气)站、歌厅等)为重点,加强(化)对水源地、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对(包括企业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排污收费情况),建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1、工业企业的现状摸底
在对工业企业特别是工业园区的检查过程中,补充、完善和(要)建立(较为)完备的企业环境管理(保护)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理坐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环保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企业地址、是否国控、(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种类及产量、(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环保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受到过环保部门处罚)和(排污费缴纳情况)等基本信息。
2、规模化养殖企业{场(小区)情况}
一是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要求,对两县两区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场(小区)}进行专项整治,内容包括:企业建设时间、投产时间、环评(环保手续)办理审批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以及畜禽粪便处理情况。二是排查近几年来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通过现场检查,组织和监督性监测,并结合投诉案件群众反映的基本情况,找出问题企业,抓住关键,着力(理出环境信访的根源所在,彻底)解决(辖区内因畜禽养殖而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3、第三产业情况
针对第三产业处于(是我市)环境边缘管理特点(的弱项),(这次排查我们要)按照新环保法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保证对我市环境管理的全面、纵深(进行一次彻底排查),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修车、洗车、餐饮、文化娱乐和4s店(餐饮、洗浴、宾馆、旅店、洗车、车辆美容、车辆修理、4s店、加油(气)站、歌厅)等第三产业各行业企业,(逐一)调查登记(包括)企业基本(所有)信息,对产生的污(废)水、废气、噪声和废渣做好详细备注(记录),做到(企业)环境无缝监管(全覆盖)。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一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按照我市水源地规划要求,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规范水源地周边规模化养殖业,避免养殖粪便污染水源。二是督办供水企业建立取水井巡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三是督办中法供水、辽河油田供水公司等企业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要对所有水源地和农村乡镇水源的取水井进行规范化管理,统一水源地警示标识,并逐一悬挂。共同(确)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源安全。
5、涉重金属环境管理
一是按照今年国家和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好重金属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力度,对污染设施不运行,存在偷排偷放行为,致使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一律从严处罚,以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二是强化重金属企业废渣、铅尘等危险废物存放处置的监管,严格按照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6、核与辐射环境管理
一是继续加大督促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工作力度,对全市辐射单位底数进行一次彻底排查。二是全面开展辐射安全大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辐射工作单位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辐射工作规章制度,完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消除辐射事故隐患。三是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现场监测工作,防止源库和作业现场周边环境辐射剂量超标,对人群造成危害。四是做好我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重新编码工作,将逐步完成我市放射源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7、省市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省市县区审批未验收的建设项目检查,了解情况,尽快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钢铁、水泥等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8、排污收费(情况)
一是严格履行排污申报、核定(、征收)制度,继续实行核费与征收相分离的工作方针。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采取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建立排污申报档案的动态管理体系(制度),保证排污费足额全面征收。二是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程序。坚决杜绝不按程序办事和协议收费现象,使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有序顺畅开展。并有针对性的对重点企业和排污大户进行现场审核,避免虚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促进排污费全面足额征收。
9、建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事故隐患,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模式,强化联动协作,促进信息互通,明确联动执法程序,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和案件移交移送机制,相互补充,相互指导,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动执法优势,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月份)
各县区和经济区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车辆,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联络部门和联系人信息报送至市环保局。
2、排查和整治阶段(3月份至11月份)
集中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确保11月底前完成大检查工作。第一、二、三、四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及附件1、2、3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报至市环保局稽查科,各县区和经济区于11月30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总结。
3、后督察阶段(12月份)
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区和经济区排查整治工作、存在问题进行后督察,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环保系统内通报,并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同级政府做好衔接,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大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
各县区和经济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零遗漏。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提出整改时限,落实责任人。按季度准时上报《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查表》、《排查问题整治台账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基本信息表》(纸质盖章及电子版)。
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区和经济区的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对问题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地(县区及经济)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和区域限批等措施。
(各县区及经济区要把)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一同纳入大检查。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查督办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县区及经济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停业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认真落实整改,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应列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及要求,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市局稽查科,所有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环保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相关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各县区和(及)经济区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实行信息公开,每个季度要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大检查整治情况,每个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充分反映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联 系 人:陈 猛 崔志宇
联系电话:2807606 2807969(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2.排查问题整治台账表
3.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