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典型案例通报-凯发k8旗舰厅
- 发布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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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内的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雨排管网水质呈乳白色,与该企业南侧园区管网水质类似,经检测,cod等几项污染物超标。针对发现的问题,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联合住建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查实企业堆存物料不符合贮存条件,造成部分物料随雨水进入外环境的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污染物排放,将超标污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行政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对管网进行排查,初步确定了调查范围。
二是对涉嫌的几家企业分别开展调查和监测,确保了调查处理的客观性、准确性。
三是在基本锁定调查对象的基础上,针对特征污染物进行溯源,实现了案件办理的闭环。
盘锦大洼农垦西安农场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西安镇的西安镇6号水源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水源井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份开工建设,2021年9月建设完毕,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查阅相关资料,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204万元。经现场勘察,6号水源井已建设完毕。因原水源井出现问题,无法给周边居民正常提供饮用水,故紧急建设6号水源井,建成后立即投入使用,为居民提供饮用水。
二、查处情况
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04万元,因涉及民生工程未责令企业停止供水。
三、案件启示
一是如何认定总投资额。在处理“未批先建”案中,往往总投资额的认定较难,也是案件的关键。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备案材料,属地政府总体规划材料、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最终认定数额。
二是如何举一反三。通过对该案件的办理,发现依然有些企业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思维模式,与当前的生态环境思想背道而驰。这就要求执法部门要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对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
三是如何加大宣传。我们每名执法人员都是普法宣传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让依法治污、依法管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