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典型案例通报-凯发k8旗舰厅
- 发布日期: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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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4年7月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在其车间西北角水循环真空泵水箱引出一根约长4米、直径6.5厘米的软管;从真空机组缓冲罐引出一根约长4米、直径3.5厘米的软管,共两根软管,在的墙根处凿开一个直径约20厘米的圆洞通往车间外。圆洞的下方地面是一个无防渗措施小圆坑(深度5厘米,直径10厘米),将两根软管放在圆坑中,坑中可见少量液体,部分呈乳白色、部分呈红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车间外西北墙角处明显可见大量水痕迹;西北墙角北侧草坪上大量水痕,水痕面积大约15平方米。经检测,该企业通过渗坑排放的废水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有毒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2024年7月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本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例,反映出企业管理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态环境部门应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深挖违法线索、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放废水等突出违法行为,让企业管理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受到法律的震慑,切实保障生态环境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盘锦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盘锦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于2020年11月份安装,2021年11月份联网并调试运行,至今未完成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
根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时限要求:(一)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应于名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盘锦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为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6个月内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自主验收。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2024年4月1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2024年7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盘锦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实施意见(试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4万元。
【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无法保证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实践中,少数重点排污单位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久拖不验”,数据超标后以此为借口逃避监管。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对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要求、验收时限以及“久拖不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规范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本案中,盘锦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后未按期验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