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核查,盘山县国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沙岭镇污水处理厂)、盘山县国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欢喜岭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盘山县国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盘山县得胜镇污水处理设施)、盘山县国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古城子镇污水处理设施)4家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