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探索近岸海域和海湾保护与治理模式,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提出湾长制工作构想,并在浙江省和秦皇岛市等先期启动湾长制试点工作。
2018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建议,“加快建立健全湾长制”。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提出“环渤海三省一市分别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建立实施湾长制”。2021年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2021〕8 号。
为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市政府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实施范围、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管控单元与任务、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七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湾长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海湾和美丽海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单元管控;三是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四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监管。
工作目标:建立实施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构建市、县区、经济区湾长与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单元管控、分类管理为基础,构建职责清单化、监管目标化、评估可量化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二)实施范围:盘锦市湾区,包括盘山县、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大陆岸线长107公里,海域面积1425平方公里。管控空间范围为渤海盘锦段大陆岸线向海一侧至海域管理外边界,向陆一侧至500米范围。
(三)组织体系。一是明确设置市、县区二级湾长;二是明确市、县区二级设立湾长制办公室,市级湾长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三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14个单位为湾长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林湿局、盘锦海事局、盘锦海警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四是要求乡、镇(街道)建立巡查员队伍,推动形成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五是鼓励占用海岸线及海域进行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民间湾长,配合各级湾长和巡查员开展相关工作。
(四)责任体系。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二级湾长、湾长办和巡查员、成员单位职责及年度巡湾(巡查)要求。市、县区(经济区)级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二是明确市级副湾长对各自管控单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协助市级湾长指导县区(经济区)级湾长办开展工作。三是湾长办职责。主要是承担湾长制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下达湾长制工作任务,制定巡湾计划,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巡湾(巡查)问题清单,调度整改情况。负责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四是明确湾长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各成员单位提出参与制定年度巡湾计划并协助湾长开展巡湾工作、承办湾长办移交的巡湾(巡查)问题清单,并组织实施和调度问题整改等3条工作职责。
(五)管控单元与任务。根据岸线自然禀赋、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将盘锦市划分为7个大陆岸线管控单元。并确定每个单元主要管控任务。
(六)运行机制。《实施方案》明确通过下达湾长制年度任务、巡湾计划、定期开展巡湾、问题清单移交、问题整改和反馈等环节,形成责任落实闭环体系。
(七)保障措施。为落实湾长制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资金保障5个方面保障措施。
解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