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就《盘锦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类
按照危害程度,分为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类。举报以下三类违法行为,将给予奖励。
1.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一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一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2.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 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2)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3)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其他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指导标准
1.举报涉及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500元;
2.举报涉及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2000元;
3.举报重大及以上生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3000元。
4.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本条3规定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额外按照此案件处罚额度的10%的比例,总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进行奖励。
解读文件:盘锦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