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环发〔2020〕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管理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辽东湾新区环保分局、原市环境监察局、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科学高效应对肺炎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我局组织制订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工作方案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科学高效应对肺炎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对肺炎疫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依靠科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五、组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肺炎疫情下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环保局在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监督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卫生、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日报告制度。肺炎疫情期间,原环境监察局每日12点前按时收集汇总相关重要信息和工作情况应随时报送局办公室、市局土壤与固废科;承担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在每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完成后,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集医疗废物医疗机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六、准备工作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环保局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处置设施的能力,开展现场检查、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质等准备工作。
(一)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环保局应制订应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环保局要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单位制订和完善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环保局应会同卫生部门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以及运输车辆等。
(五)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应对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成分变化后的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六)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环保局应制订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利用全市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的基础上,如存在能力不足的情况,可在辖区或周边地区利用备选设施应急处置。可备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如水泥窑)等。备选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依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如热值高、包装大小等)对设施在技术上进行相应的完善等。
七、应对要点
(一)肺炎疫情发生(本辖区出现第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情形下,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二)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医疗废物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与处置单位进行沟通,及时清理,确保安全处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沟通当地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地焚烧处置。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对设立隔离区的,隔离区产生的垃圾和废物应当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运送过程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输工具,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完善运送环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范运输过程环境风险。
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使用固定专用车辆运送肺炎疫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肺炎疫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每24小时至少应收运1次,运送线路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收运疑似、确诊病患产生的医疗废物到达处置单位第一时间投放焚烧装置进行焚烧,避免环境安全隐患。
(四)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一是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二是感染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三是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院应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专用医疗废物贮存区域,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并设专人负责收集、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物。
(五)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保障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八、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全市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